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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如何开票(商业预付卡问题全指南)(1)

一、背景介绍:

预付卡,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购物卡、餐饮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杉德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明确了预付卡业务各个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涉税政策:

(一)名词解释

1、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2、售卡方,包括: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及售卡企业(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有时为一家企业,故统称为“售卡方”。

3、购卡方,向售卡方购买或充值单用途卡的公司或个人。

4、销售方,向持卡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一方,如超市。

5、持卡方,指持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二)政策规定

1、发卡、售卡或预充值环节

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53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在这一环节,售卡方实际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开具的发票作为资金收付凭证使用。

2、实际消费环节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结算销售款环节(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情况)

(1)销售方:

销售方向持卡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向售卡方结算收取款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开票系统内“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4、结算手续费等环节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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