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租用车辆,归还后租车人的万元押金一直未按约定时间退还……北青-北京头条记者5月21日前往北京通州一个名叫“尖子班”的写字楼探访发现,“北京金辉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伟业公司”)并非只是拖欠一人的租金,有消费者称已经前往法院递交诉状。

对此,金辉伟业公司一财务人员表示,公司经理正与租车人沟通,协商解决此事。

租车公司注销押金不退(壹现场北京通州一租车公司押金难退还)(1)

爆料:租车归还之后押金难退 消费者急坏了

在北京通州工作的闫先生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爆料,他在春节期间租用了一辆汽车,按约将车归还后,一直苦等应该退回的1万元押金。

“春节返乡的时候,车票有些紧张,我就想着租用一辆轿车开回去,来往比较方便,还可以用于平日出行。”闫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从58同城上查询相关信息,最终联系到了金辉伟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番交流之后,对方将车辆开到闫先生所在的工作地附近,双方签订了合同。

春节过后,闫先生按照约定时间将车归还,押金却一等二等不见踪影。

“当时业务员口头上说,还车之后30天内退押金,我去找他们退钱时,告诉我按照合同约定是30至60个工作日退还,于是继续等待,现在60个工作日已经过了,还是没有退还。”闫先生说,他不止一次前往金辉伟业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七路附近的尖子班写字楼讨要租金,但对方一直推脱,“还能看到其他的租车人也来到这里讨要租金。”

现场:办公区大门紧锁 会计称领导正与消费者协商

5月21日下午3时许,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和消费者闫先生一起来到尖子班写字楼5层的金辉伟业公司办公地时,这里大门紧锁,无人在场。透过玻璃可以看到屋内的办公用品还在,紧挨财务室的一个白色记事板上写着10多个车牌号以及日期等字样。不过,公司的门上张贴着两次催促购电纸条,显示最终剩余电量只有26度。

租车公司注销押金不退(壹现场北京通州一租车公司押金难退还)(2)

“大家好,我就是在金辉伟业公司租的车,年初按照约定将车归还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应该退还我1万元押金,一拖再拖一直没有归还……”公司的门上还贴着一张维权书,消费者耿先生告诉记者,该维权书确实是他贴的,他往返多次没有要回押金,怀疑遭遇了诈骗,所以希望联合其他受害者一起维权,“我也是通过58同城联系到这家公司,前来租车,交了几千元租金和1万元押金,按照约定时间还完之后,就是等不到押金。”

对于押金难退一事,消费者闫先生向记者展示了租赁合同登记表和结算单,签订于4月27日的结算单显示,“经公司核算,没有车伤和违章,于5月14日退还1万元至闫XX指定账户”。“每次要钱的时候,他们不说不退,但是就是不给,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无奈之下找到媒体,希望其他的消费者提高警惕。”

5月21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拨打此前和闫先生进行交易的业务员电话,对方未接听。金辉伟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李女士在电话中表示,“这个事我已经不管了,由经理解决,经理不是与他(指闫先生)沟通了吗?我虽然是财务,经理不签字,我也没办法。”

李女士表示,将由老板向记者电话回复此事,“我正在外边支援(公司业务)呢。”

截至记者发稿时,一直未等到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回复。

租车公司注销押金不退(壹现场北京通州一租车公司押金难退还)(3)

律师丨不按约定时间退还租金 汽车租赁公司已违约

交付押金后,遭遇对方拖欠不退,消费者如何合法维权?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认为:报道中提及的汽车租赁公司迟迟不予退还押金的行为属典型违约行为,出租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即就汽车租赁事宜形成租赁关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当承担合同确定的违约责任,弥补或者赔偿对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就租赁关系来讲,属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形,出租方拖欠押金不予退还的,应在出租方确定退还押金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如承租方在上述期限内主张权利且保留主张权利证据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三年的起诉时间节点顺延。

律师在此提醒汽车承租方,在办理汽车租赁时,一定认真审核出租方的经营资质,避免因出租方无照经营被处罚而被牵连遭受损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额外注意自身权利、义务条款,一旦发生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另外,如出租方发生多起长时间拖欠押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或者出租方失联、搬离办公地点甚至跑路的,不排除出租方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可能构成刑事诈骗,建议承租方寻求多方途径主张权利。

记者发稿前从其中一名租车人耿先生处获悉,其已向法院递交诉状,希望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此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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