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商品一年后才支付质保金并取得发票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咱们公司采购商品,商品收到,对方已开出合同总金额的90%发票,另外10%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并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时商品的入账价值是:1、按照合同金额入账吗?另外的10%做暂估吗?2、按照收到的发票入账,但是有一个问题是产品已卖出,在质保期满后收到发票再计入成本吗?

解答:

(一)购进商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外购商品,在已经收到商品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应该确认为存货,跟是否开具发票或开具多少比例的发票无关。

企业外购商品收到90%金额的发票并支付该部分货款的,剩下金额作为一项负债。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购进时,支付90%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00% 税费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货款 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90%货款 税费等)

应付账款-xx供应商(10%货款,不含税金额)

(2)1年后支付10%的质保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付账款-xx供应商(10%货款,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货款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100%,含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90%货款 税费等)

应付账款-xx供应商(含税金额)

3.后续商品销售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说明:会计核算的商品销售成本结转跟是否收到发票无关系。

二、税务处理

企业外购商品分期支付货款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按照实际收到的专票进行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区分:

(1)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剩余10%的发票,商品销售成本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在次年5月31日前,没有收到剩余10%的发票,商品销售成本可以不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发票对应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后收到发票的,可以在5年内进行追补扣除。

货物采购时可以收质保金吗(采购商品一年后才支付质保金并取得发票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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