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古典文化里,有许多著名的辩论。例如,善恶之辩、义利之辨等。关于善恶之辩,我在第一卷讨论人性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在本章里我将对义利之辨进行论述。

利义之辩(四十一义利之辨)(1)

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孔孟之后,到南北朝时期,部分文人开始鄙视利益。例如,称金钱为“阿堵”。尤其在宋朝的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之后,中国人开始耻于言利。但是,人们虽然在口头上耻于言利,实际上对利却是趋之若鹜的。这就说明孔孟对“义利之辨”的解释并不能让人完全认同,由此,义利之辨成为中华古典文化的一个重要命题。

利义之辩(四十一义利之辨)(2)

“义利之辨”里,“义”常被解释为仁义、道义、道德。仁义、道义都属于道德范畴,所以,我们把义理解为道德是没有问题的。同时,由于狭义的道德主要是指狭义的行动,而这里主要是指观念,所以,这里的道德是指广义上的道德,即包括了道德和智慧。在第三章里,我们对道德进行了论述,道德可以使人们的生活与世界更加美好,所以,我们推崇道德。如果道德给人们带来的是灾难,我们还会推崇它吗?所以,道德实际上也代表了利益,是指正确的利益。从孟子的鱼与熊掌的对比来看,义还排除了小的道德,所以,在义利之辨中的“义”是指大的道德,即正确的大的利益。

关于利的理解包含了两个意思:一个指私利,另一个指财富、地位等。若指私利,对“我”来说,自利即是道德,是从我所欲、自强自爱、知足常乐。反之,不自利是压抑欲望、自暴自弃和放纵欲望。对集体来说,道德是集体的利益,是大利。这个集体是包含“我”在内的,即道德也就包含了私利。集体是由一个个的“我”组成的,损害了“我”的利益,也是损害了集体的利益,不能说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是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损害了“我”的利益就不是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所以,“义利之辨”是把“我”和集体对立起来而造成的。或者说,是古典文化中把传统的道德观念绝对化形成的。

若利指财富、地位等,对“我”来说,财富、地位也不全是利己的。例如,为了金钱而熬夜、加班,这是不利于身体健康的,用身体健康来换取金钱,是以贵易贱,实质上对“我”是不利的。对于集体来说,也同此理。所以,“义利之辨”的由于对利的概念与财富、地位相混淆而造成的。

由上可见,“义利之辨”实质上是没有正确的认识“义”与“利”的本质,不明白“义”与“利”的统一性,再经过错位的比较而产生的。

利义之辩(四十一义利之辨)(3)

由于道德是指正确的行动,正确的行动可以使我们得到正确的利益,不管小的利益还是大的利益。而利益中也有正确的利益与错误的利益。因此,两者都是以人出发点的,也都应以人为出发点。这时,道德和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只有当我们行动(广义的)发生错误的时候,道德和利益才是冲突的。因此,只要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利益观,并付诸于实践,义利之辨自然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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