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春季攻势经验(大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知识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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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什么?

答:“十四五”期间,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主要任务就是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规模性返贫致贫情况,实现新增返贫致贫人口“零”发生,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主要措施就是运用落实好“一平台、三机制”,实现“四个全覆盖”。即:落实运用好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全覆盖;建立稳定的“双绑”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产业帮扶全覆盖;建立股份合作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发展全覆盖;建立扶志扶智长效机制,实现培训就业全覆盖。

02 2.如何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

答:按照行业部门“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的标准,强化责任,落实举措,实行动态排查帮扶,坚决防止保障不到位,引发规模性返贫风险。即:健全并落实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农村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巩固维护好已建农村供水工程成果,有序实施小水窖供水替代工程,不断改善和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03 3.如何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

答:采取“找政府”和“政府找”的方式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找政府”即农户自主申报,群众可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12317电话申请纳入防返贫监测对象,或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对“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救助申请。“政府找”即干部定期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和乡村网格员等每月至少对辖区村寨开展一次排查分析,特殊户要动态监测其变化情况;部门结合自有的信息系统筛查出风险预警信息,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后及时反馈基层进行核实。行政村根据农户自主申报信息、干部定期排查信息和部门筛查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和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相关程序识别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开展监测和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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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在使用的关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相关系统及平台?

答:目前主要用的为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前身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改系统为国家法定的关于动态监测信息录入系统;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云南省脱贫人口收入监测系统,该系统基础数据源于国家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主要用于采集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分季度的收入信息、增收目标及帮扶措施;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即云南省“一平台三机制”中的“一平台”,是云南省为存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问题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发的在线申请综合救助平台。

05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几类?

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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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概念是什么?

答: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07 7.易返贫致贫人口与监测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答:易返贫致贫人口与监测对象是同一个概念。

08 8.监测对象与农村低收入人口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的有关要求,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监测对象,此外还有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帮扶政策适用范围包括监测对象。

09 9.监测对象与农村低保对象的区别是什么?

答: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都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别由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认定,对象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合。此外,从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看,农村低保政策属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监测对象实施的一项兜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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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是否需要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答:识别监测对象不仅要看农户收入支出状况,还要考虑农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对于新识别为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农户,要逐户甄别排查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以及返贫致贫风险符合条件的要识别为监测对象,防止对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通过低保等政策“一兜了之”。各地要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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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综合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监测对象识别认定。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两类情况:一是农户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且因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二是虽然农户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因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突出问题,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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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测对象识别是否有规模限制?

答: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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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各地是否要每年调整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答:各省(区、市)每年都要调整监测范围。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综合本区域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分别确定监测范围,这是衡量监测对象收入的一项主要标准,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年度调整机制,在每年一季度,以当地上年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形成收入标准,同时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现情况,合理确定防止返贫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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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脱贫户是否应全部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农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一些农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未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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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出现临时未保障到位的情形,是否不管人均纯收入情况,都必须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含脱贫户),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果农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以依靠自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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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监测对象是否只限定农村户籍?

答:原则上为农村户籍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含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识别为监测对象;城市规划区居住的“农转非”人口中,没有享受城镇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识别为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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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家庭成员中个别人口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能否识别为监测对象?

答: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原则上识别的是农村户籍人口。对于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城镇户籍或集体户籍,但没有享受城镇等相关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识别为监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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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监测对象是按户籍地还是常住地识别?

答: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统筹考虑实际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共享收支情况进行精准识别认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应首先由户籍所在地开展识别,便于落实相关政策。易地搬迁群众由迁入地牵头负责,协同户籍地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由户籍地管理的,一般应由常住地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当前居住地及时纳入监测落实帮扶,确保监测不留死角。

编 审|徐 靖

编 辑|朱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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