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权的概念

最合理的代理规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1)

1.【概念】代理权就是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2【制度目的】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存在的。

3【制度效果】代理权的享有人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某种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代理权来源】代理权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或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有关单位指定,但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一意思表示。

二、代理权的产生

最合理的代理规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2)

在不同代理关系中,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

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三、代理权的行使

最合理的代理规则(第七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3)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人在权限范围内完成代理事项的各种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承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民事活动。不做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的服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也只有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对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人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有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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