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听到有些教师戏谑地说: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是用教师自己的工资去奖励自己和别人。百姓茶馆不赞成这个说法,这是曲解或误读了绩效工资制度。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我所在的安徽省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下面的截图显示的是安徽省2009年6月1月发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中有关内容。这些内容明确告诉了我们,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工资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的具体标准来核定的,按月发放,并没有说按月扣除基础性工资的30%后发放。因此,根本不存在″用自己的钱奖励自己"这一情况!

教师30%绩效工资标准(教师绩效工资的30)(1)

教师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工资体现了哪些因素

教师绩效工资包括两大块: 基础性工资和奖励性工资。基础性工资按月发放,是固定的″基本盘″。奖励性工资按考核结果来发放,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是在另外统筹的款项里获取的,这个统筹标准是以学校为单位,按所有教师基础性工资的总量除以70%,计算出绩效工资总量后,再乘以30%,得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从政策规定来看,个人所得的奖励性工资从一开始就不是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性质是活工资。单位的奖励性工资总量也不是从教师的原有的基础工资中扣除的,没有这个程序,而是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来统筹的,专款专用,由学校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和″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原则来进行内部分配。其设置的目的是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教师30%绩效工资标准(教师绩效工资的30)(2)

奖励性工资分配基本原则和思路

有些教师散布"用自己的钱奖励自己"的言论,其实大多是职称较高者,他们试图用这种言论来迷惑人,并鼓动学校依职称来分配奖励性工资,希望为自己多分一杯羹!网传有些学校按职称等级拿回″自己″的30%,就是这种情况,这是极其错误的做法。因为这完全违背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宗旨,它仍然没有摆脱那种脱离实际的″以职称论工资"的″霸王"条款。这等于说,职称越高,奖励就越多,这无疑使奖励性工资失去了奖励的作用,跟没有奖励一样,这几乎是对教师工资制度改革的对抗。百姓茶馆认为,不依实绩而依职称来分配奖励性工资,应该定性为不当分配、无效分配,应该重新分配。

总之,认为″30%的工资部分是自己的",这是在认识上走进了误区,拿回30%更是毫无道理和对抗工资制制改革的。百姓茶馆认为,如果大家工作量大致相同,业绩也差不多,那么可以以平均分配值为基准,分配时上下略微浮动,这样会更受教师普遍欢迎的。当然了,奖励性工资分配也不是按行政职位去分配,那种认为″领导要多得、群众要少得″的想法,也是极端错误、不得民心的。

各位,您说呢?您的学校是如何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欢迎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