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挂在上海拆迁能分到补偿吗(未成年时随父母分房)(1)

一、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在册户籍4人:小黄、黄某1、黄某2、黄某3。

2020年11月,系争房屋动迁。

征收补偿利益合计600万元。

小黄为黄某1之子。1989年9月,黄某1单位增配其家庭3人唐山路公房,小黄属于受配人之一。2003年12月,黄某1购买唐山路房屋产权,建筑面积37.18平方米。

黄某1婚后搬离系争房屋,于1997年左右与小黄回系争房屋居住,黄某1家庭于2018年前后搬离。

黄某2、黄某3均符合同住人要求。

各方对该动迁款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2、黄某3均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小黄、黄某1在户籍迁入后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但黄某1享受过唐山路房屋的福利分房,属他处有房,不符合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条件。小黄在家庭获配唐山路房屋时尚未成年,不应认定为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的因素等,本院酌情确定小黄分得200万元,剩余征收补偿款归黄某2、黄某3所有。

三、律师解读

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上海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虞美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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