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因天降大雨,视线模糊,男子将车辆停在收费站外50米处,被交警认定为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罚款200元,记12分,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云浮云城区法院) 杨师傅是一名大客车司机,事发当天,杨师傅驾驶大客车在行驶的途中,天降暴雨,导致杨师傅长时间被堵在了高速公路上 就这样,当杨师傅通过某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已经到了凌晨2点钟,由于对于长途客运车,禁止在凌晨2点至5点通行,不得已之下,杨师傅只得将车辆停在了收费站外50米处的靠右侧 虽然杨师傅知道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违法行为,但相对于继续驾驶的不确定性来讲,刚出收费站,视眼较为广告,且车辆速度较慢,所以相对来讲比较安全 但万万没想到,杨师傅刚刚将车辆停下没10分钟,就遇到了执勤交警检查,执勤交警认为杨师傅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遂对杨师傅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杨师傅不服处罚结果,认为交警队的行政处罚有误,遂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杨师傅认为:其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虽然自己驾驶的车辆确实是A1大客车,但事发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还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交警队仅凭停车照片、客车外观等情况,常识性推定原告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明显是证据不足,故交警队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其二、事发突然,自己存在客观上无法在服务区停车的现实困难 交警队解释,驾驶员杨师傅完全可以自行选择在合适的服务区停车,因为在其违法停车点往广西方向大约10公里有一服务区,往郁南方向建城服务区只有23公里 500米 但事实上,该解释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既然交警队认定自己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那就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指出,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事发当时,自己驾驶的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已逾凌晨2时,在遵守该《意见》规定的前提下,无法再往前行驶至下一服务区,而在经过收费站前,自己在上一服务区的时点,根本无法预见到上述堵车延误行程的事实(当时正值暴雨天气,车辆在收费站受长时间堵车影响) 况且自己停车地点位于收费站外50米,相对较为开阔,且停车小休息不到10分钟,交通安全危害性低,而夜间天气恶劣情况下,疲劳驾驶的交通安全危害性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公安机关不应机械执法,宜采取劝离、疏导等人性化措施,更合理维护交通安全 其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属于一次性记6分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驾驶车辆行驶至停车处时,驾驶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了4小时,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休息; 其四,自己为保证公共交通安全,在当时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和驾驶疲劳的特定条件下,履行法定休息义务属于处罚依据中的“紧急情况”;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也导致不能依规定自行选择在合适的服务区停车,也属“紧急情况” 因此,无论是否认定为自己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都应当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情况,既然认定为紧急情况,就应当允许自己在应急车道停车 交警队辩称:事发当时,车辆未设置任何信号灯,车后方亦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执勤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陆续发现有人员从停靠车辆上走下路面随意走动、抽烟及到道路护栏外小便,民警全程进行了执法录像 而当交警询问杨师傅停车理由时,其辩解因自身疏忽大意错过选择进入服务区休息时机,同时害怕因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营运大客车禁行规定而被单位扣工资,遂将该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所以车辆并非因故障或其他紧急原因停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杨师傅在天气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罔顾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交警队遂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罚款200元、记12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凌晨2时—5时禁止大客车在高速公路通行的规定是每个大客车驾驶员都知晓的规定,驾驶员应该根据自己驾驶车辆的速度、天气、时间自行选择合适的服务区休息或选择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驶离高速公路休息,而不是以此为由随意停车;其二,杨师傅有权停车休息无错,但停车应该建立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方停车而不是像杨师傅这样想在哪里停车就在哪里停车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男子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男子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男子将车辆停在收费站外50米处)

男子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

广东云浮,因天降大雨,视线模糊,男子将车辆停在收费站外50米处,被交警认定为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罚款200元,记12分,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告到法院。 (案例来源:云浮云城区法院) 杨师傅是一名大客车司机,事发当天,杨师傅驾驶大客车在行驶的途中,天降暴雨,导致杨师傅长时间被堵在了高速公路上。 就这样,当杨师傅通过某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已经到了凌晨2点钟,由于对于长途客运车,禁止在凌晨2点至5点通行,不得已之下,杨师傅只得将车辆停在了收费站外50米处的靠右侧。 虽然杨师傅知道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违法行为,但相对于继续驾驶的不确定性来讲,刚出收费站,视眼较为广告,且车辆速度较慢,所以相对来讲比较安全。 但万万没想到,杨师傅刚刚将车辆停下没10分钟,就遇到了执勤交警检查,执勤交警认为杨师傅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遂对杨师傅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杨师傅不服处罚结果,认为交警队的行政处罚有误,遂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杨师傅认为:其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虽然自己驾驶的车辆确实是A1大客车,但事发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还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交警队仅凭停车照片、客车外观等情况,常识性推定原告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明显是证据不足,故交警队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其二、事发突然,自己存在客观上无法在服务区停车的现实困难。 交警队解释,驾驶员杨师傅完全可以自行选择在合适的服务区停车,因为在其违法停车点往广西方向大约10公里有一服务区,往郁南方向建城服务区只有23公里 500米。 但事实上,该解释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既然交警队认定自己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那就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指出,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事发当时,自己驾驶的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已逾凌晨2时,在遵守该《意见》规定的前提下,无法再往前行驶至下一服务区,而在经过收费站前,自己在上一服务区的时点,根本无法预见到上述堵车延误行程的事实(当时正值暴雨天气,车辆在收费站受长时间堵车影响)。 况且自己停车地点位于收费站外50米,相对较为开阔,且停车小休息不到10分钟,交通安全危害性低,而夜间天气恶劣情况下,疲劳驾驶的交通安全危害性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公安机关不应机械执法,宜采取劝离、疏导等人性化措施,更合理维护交通安全。 其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属于一次性记6分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自己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当时驾驶车辆行驶至停车处时,驾驶持续时间已经超过了4小时,自己有权利和义务休息; 其四,自己为保证公共交通安全,在当时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和驾驶疲劳的特定条件下,履行法定休息义务属于处罚依据中的“紧急情况”;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也导致不能依规定自行选择在合适的服务区停车,也属“紧急情况”。 因此,无论是否认定为自己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都应当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情况,既然认定为紧急情况,就应当允许自己在应急车道停车。 交警队辩称:事发当时,车辆未设置任何信号灯,车后方亦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执勤交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陆续发现有人员从停靠车辆上走下路面随意走动、抽烟及到道路护栏外小便,民警全程进行了执法录像。 而当交警询问杨师傅停车理由时,其辩解因自身疏忽大意错过选择进入服务区休息时机,同时害怕因违反凌晨2时至5时营运大客车禁行规定而被单位扣工资,遂将该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所以车辆并非因故障或其他紧急原因停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杨师傅在天气如此恶劣的情况下,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上,罔顾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交警队遂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罚款200元、记12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凌晨2时—5时禁止大客车在高速公路通行的规定是每个大客车驾驶员都知晓的规定,驾驶员应该根据自己驾驶车辆的速度、天气、时间自行选择合适的服务区休息或选择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驶离高速公路休息,而不是以此为由随意停车;其二,杨师傅有权停车休息无错,但停车应该建立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方停车。而不是像杨师傅这样想在哪里停车就在哪里停车。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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