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发改合作〔2022〕528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拟开展2022年度第一批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及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总部企业(机构),须符合鲁发改合作〔2022〕528号文件相关标准,在山东省内注册或自省外迁入,已实现跨省经营,符合山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有关产业政策。
(二)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及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入库报备、逐级审核、社会公示、认定批复、动态评估制度。
(三)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及奖励工作,分两阶段依序推进。认定工作针对省内所有总部企业(机构)开展;奖励工作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新引进并经认定的省级总部企业(机构)(不含金融、类金融、房地产企业)开展。
(四)此次开展的是2022年度第一批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及奖励工作(企业注册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年底根据工作需要,拟组织开展本年度第二批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及奖励工作。
二、认定申报类型
根据鲁发改合作〔2022〕528号文件要求,申报总部企业(机构)类型分为规模型总部企业(机构)、区域型总部企业(机构)、功能型总部企业(机构)、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其他类型总部企业(机构)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地总部企业(机构)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大小,对其按以上类别自行筛选、评定并排序,报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原则上,每市第一批总部企业(机构)申报数量不超过15家,今年新引进总部企业(机构)不受数量限制。
三、申报认定类型的相应条件
(一)规模型总部企业(机构)
1.《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世界500强在山东设立的全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总部;
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企业全国总部;
3.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在山东设立的省级以上区域总部;
4.“独角兽”企业全国总部。
(二)区域型总部企业(机构)
履行本企业在跨省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或综合管理职能;在省外有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对山东地方财政贡献1500万元及以上。
(三)功能型总部企业(机构)
经母公司授权,对本集团内3家及以上(至少有1家在山东以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负有研发、物流、采购、营销、结算、财务或其他总部管理服务核心功能2项及以上;省外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25%及以上;实缴注册资金1亿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对山东地方财政贡献2000万元及以上。
(四)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
1.在山东新注册或由省外迁来山东,且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总部,所管理的基金实缴注册资金达到3亿元及以上,并满足下列其一:
①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在山东年投资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
②三年内引进产业链累计在山东投资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
2.入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中国国资投资机构50强,或在“十强产业”、半导体、碳中和等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其他类型总部企业(机构)
企业年度实现山东省省级财政贡献1亿元及以上。
(六)在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省内其他市设立的总部企业(机构),按上述实缴注册资金和财政贡献70%的标准执行。
(七)对产业集聚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的特定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四、总部企业(机构)申报认定材料及流程
(一)认定所需材料
1.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2.山东省内资总部企业(机构)认定申报表(附件3);
3.电子营业执照。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对申请认定规模型总部企业(机构)的,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还需征集以下材料: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企业100强总部、中央直属企业总部、“独角兽”企业,从相关网站可查询到认定信息或提供同类有效证明。
2.对申请认定区域型总部企业(机构)的,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还需征集以下材料:
①企业跨区域总部或一级分公司提供上一级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一级分公司及履行有关职能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与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组织架构、职能分配、纳税办法、业务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陈述和必要承诺;
②省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名单,并附电子营业执照;
③年度审计报告;
④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出具的纳统证明;
⑤验资报告。
3.对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企业(机构)的,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还需征集以下材料:
①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上一级总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②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子(分)公司名单,并附电子营业执照;
③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出具的纳统证明;
④验资报告。
4.对申请认定基金型总部企业(机构)的,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还需征集以下材料:
①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所投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无证监部门行政处罚等社会信用证明材料;
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参)股的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章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上一级总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③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参)股公司名单,并附电子营业执照;
④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
⑤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出具的纳统证明;
⑥验资报告。
(三)认定工作流程
1.征集。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总部企业(机构)申报征集时间截至10月25日前;
2.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机构)名单,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总部企业(机构)认定工作审核时间于11月4日前完成;
3.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总部企业(机构)名单,通过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4.认证授牌。对公示通过的总部企业(机构)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并统一授牌。
五、总部企业(机构)申报奖励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1.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被认定为新引进省级总部企业(机构)文件;
2.申报相关奖励需兑现奖补资金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工作流程
1.补报材料征集。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后续通知要求做好提报工作;
2.审核。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机构)名单,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
3.确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经认定且符合奖励条件的2022年度新引进内资总部企业(机构),以及2022年度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全省前五名的县(市、区),研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报批。
4.下达奖励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奖励通知,省财政厅依据批复同意的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按有关程序下达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