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皇》这款经典的格斗游戏相信很多80、90后玩家都不陌生。想当年它也是制霸当地游戏厅的存在。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拳皇》慢慢的退出了人们的视线,但这并不能磨灭它曾经给人带来的快乐。

拳皇不知火舞真人版(不知火舞参演电影)(1)

现如今,《拳皇》也衍生了许多各种各样的版本,但最经典的当属《拳皇97》版本,该版本在国内格斗游戏中的地位是非常崇高的,能勉强与之抗衡的或许就只有《街头霸王2》以及改版作品。就算是《世界英雄》《天外魔境》《侍魂》这类游戏厅比较经典的格斗游戏,都感觉少了一丝火候。这就是《拳皇97》的魅力,而这款游戏奠定了拳皇系列在街机厅的霸主地位。

拳皇不知火舞真人版(不知火舞参演电影)(2)

据百度百科介绍,《拳皇97》是由日本SNK公司于1997年发行的一款街机格斗游戏。该作为《拳皇96》的续作,其后续作品为《拳皇98》。该作相比拳皇系列前三个版本在各方面均有较大改进,是拳皇系列的成熟之作。

《拳皇97》是“大蛇篇”三部曲中的最后一章,讲述了各路决斗家组成队伍参加拳皇大赛,卷入八杰集复活大蛇的阴谋,并最终为这场因缘之战画上休止符。

《拳皇97》在全国各地街机厅长盛不衰,并衍生各种非官方修改版本,其中流传较广的版本有《拳皇97风云再起》。

虽然,游戏一直在改变,玩游戏的人群也在改变。但是,唯一不变的是游戏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是的,经典游戏《拳皇》一直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着,任何人未经授权许可绝对不能采用该款游戏中的所有设计,不论是编程还是角色。

近日,就有企业擅自使用《拳皇》人物形象,于是,就摊上事了。

拳皇不知火舞真人版(不知火舞参演电影)(3)

近日,因认为《拳皇》游戏角色形象被擅用于电影《三流女侠》的拍摄,乐玩新大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将金刚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威驰克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湃拉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诉至法院。

乐玩公司诉称

《拳皇》系列游戏系日本SNK公司于1994年开始发售的一款经典对战型格斗街机游戏。经授权,乐玩公司享有《拳皇》97版和98版游戏(下称涉案游戏)以及涉案游戏的人物角色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发行的电影《三流女侠》(下称涉案电影)中使用了涉案游戏的经典人物形象“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侵害了乐玩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三被告对涉案电影中的对应角色进行误导性命名并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其影片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被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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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辩称

三被告均不同意乐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辩称:

1、乐玩公司的相关权利是非独占性、排他性的,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2、乐玩公司主张的角色形象作品、角色名称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涉案电影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名称等与涉案游戏均不同。

3、三被告与乐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电影的宣传语系由宣传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添加。

4、威驰克公司、湃拉工作室并非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拳皇不知火舞真人版(不知火舞参演电影)(8)

法院判决

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乐玩公司经合法授权,对涉案游戏及其中的美术作品(即涉案的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有权在本案中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爱奇艺网站进行传播,该行为构成对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对于乐玩公司有关其改编权及复制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拳皇不知火舞真人版(不知火舞参演电影)(9)

近年来,网络游戏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无论是整个游戏行业的市场规模、还是用户规模和销售收入,都得到了持续的大量增长。然而,高速迅猛发展的同时,随之产生的各类争议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

一般来说,游戏行业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游戏人物抄袭、游戏画面抄袭、游戏整体抄袭。而上述三被告明显是使用了《拳皇》的游戏人物形象,从乐玩公司拥有的著作权上看,确实侵犯了该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不管是使用游戏人物形象用于拍摄影视剧,还是抄袭剧情、盗版画面用于新游戏的制作,或是做成周边产品等等,这些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作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对侵权行为说“不”。而对于企业来说,也应该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要有追究到底的决心。像乐玩公司一样,发现有人侵权了就立马运用我国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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