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的法律规定(法律上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1)

继父母的法律规定(法律上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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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期

本期内容

■ 法律上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的法律规定(法律上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3)

本期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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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承凤,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斯沃茨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专家兼联合创始人、四川优秀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婚姻家庭法论坛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专家库成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特邀律师、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 “中华遗嘱“库律师团副团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继承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继承法(修改)》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

本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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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张承凤。今天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这期节目呢,我们一起来探讨这样一个话题,即“法律上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近些年来,想必大家听闻的离婚类八卦信息都不少,甚至是自己身边也有不少离婚的,那随着离婚率的上升,随之而来的有一个问题就值得我们关注了,就是离异后的一部分单身男女在适当时候会再次进入婚姻,这就意味着再婚重组家庭会不断增加,也就不可避免地要处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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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毕竟不是天生的血缘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情感上的隔阂,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复杂,容易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纠纷。那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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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生活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哪几种?

1

“名义型”

这一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简单点来说,就是你我之间井水不犯河水,你过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我们之间只有一个名分而已,不管我能不能独立生活,都用不着你抚养照料,等你老了的时候,我也不用赡养你,我们没有一丝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子女已经成年的双方再婚,成年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是名义型的,不然的话,双方之间是否有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愿,而是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

“抚养型”

这一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活中比较多,这种关系是基于抚养教育行为而形成的,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未成年或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跟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或者是经济物质上的帮助,另一种是不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平常也没有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但是支付了抚养费(这种情形有争议,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形成要以抚养教育为前提,一般要以共同生活为条件,仅仅给付抚养费并不能当然认定为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如离婚时约定子女归男方抚养,后女方再婚,女方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该子女与女方的再婚配偶之间并不是抚养型的,只是名分型)。

在“抚养型”这种关系中,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母之间同时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双重民事法律关系和亲属身份,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比如说,A在亲生父母离婚后,A的抚养权归亲妈,后来在A满8岁那年,亲妈与D再婚,A就和亲妈与继父D生活在一起,继父D挣钱养家,若干年后,A的亲爸和继父D都老了,不能独立生活了,那么,A须赡养这两个老人,不管是亲爸还是继父,A都要履行赡养义务。

当然,现实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构成“抚养型”,需要法官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去判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3

“收养型”

这是指继父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采用收养的方式收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为养子女 ,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类关系比较少见,但也确实存在,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案子中就曾确认过这种关系,这个案子的案号是“(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566”,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查看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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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看了这三种继父母子女关系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我国《婚姻法》对这一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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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呢,也在第27条对继父母子女关系做了一个规定,这个条文的内容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那在审判实践中,面对情形各异的案件时,法院又是如何具体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呢?且看接下来的这个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案号是(2014)莒涝民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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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甲与朱某甲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某甲系再婚,1987年,朱某甲带徐某丙(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某乙(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与原告陈某甲共同生活。

1990年5月13日,陈某甲、朱某甲生育一子陈某乙。

1991年被告徐某丙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某乙离家外出打工。

2012年2月,朱某甲去世。原告陈某甲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

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判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

具体到本案,被告徐某丙、徐某乙随其母朱某甲与原告陈某甲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某丙、徐某乙对原告陈某甲负有赡养义务。

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乙系原告陈某甲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某甲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标准负担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被告徐某丙、徐某乙需支付继父赡养费。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是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子女接受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为标准来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就是说,要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看看双方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而不是任意一个再婚家庭里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都会形成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现在大家明白了吗?

好啦,本期的节目就是这样,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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