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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厦门3月29日电 (余乃鎏)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不得改变工业用途;申请分割转让部分的权属登记年限,不得未满10年;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买受人10年内不得再次分割转让……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促进该市工业发展。

据悉,《暂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主要对厦门市工业控制线内的国有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申请条件、转让对象、用地管理和办理程序等进行规范,旨在通过支持厦门市工业企业物业分割转让,达到助力盘活企业资产、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及缓解中小企业用地难等一系列问题。

闲置物业盘活(厦门出台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暂行办法  助力企业盘活资产)(1)

厦门积极施策促进城市、工业协调发展。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根据《暂行办法》,今后在厦门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除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外,还应具备八项条件,分别是:用地批文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使用权整体自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整体自持整体转让等限制转让条款;申请分割转让部分的权属登记年限已超过10年;可按幢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须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不涉及改变建筑功能或者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已达到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或者已按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处置完毕;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应当用于符合园区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满足工业园区的产业准入条件。原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涉及工业物业转让由企业所在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收购或者优先购买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闲置物业盘活(厦门出台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暂行办法  助力企业盘活资产)(2)

厦门通过支持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助力企业盘活资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在转让方式方面,满足条件的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可自行转让也可由企业所在的区政府协助招商,政府协助招商转让的,转让所得完税后全部归原土地房屋权属人。

在转让价格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物业分割的转让价格,不高于转让时点该物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值与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之和,其转让价格将由企业所在的区政府进行审查。

此外,《暂行办法》也对分割转让范围按产业用房、行政办公及服务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分三类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买受人取得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责编:林东晓、张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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