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圈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

保险银保监会新规解读 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1)

南都记者注意到,直播成为一种全民场景后,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也开始抢滩直播大潮,将其作为保险行业营销宣传的新模式。今年8月,众安保险开出的一张百万年薪“英雄帖”备受关注,誓要打造保险业的“李佳琦”。

不过,一片红火之下,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也对其中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做出了大量要求和提醒。南都记者梳理发现,6月至今,河北、广东深圳等地行业协会陆续发出消费提示。

银保监会: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明确持牌经营

从内容来看,《办法》共5章83条,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需同时满足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等要求。

同时,针对渠道融合,《办法》明确了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

南都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强化了相关要求: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实践中存在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情况,《办法》提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商业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办法》在加强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同时,也提出要注意不可“管死”,针对于如何对互联网保险创新进行保护,银保监会总结提出,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办法》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划清红线的基础上,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保险公司百万年薪招募保险业“李佳琦”背后监管持续发力

南都此前报道,8月18日,众安保险在其官微发布的一则英雄招募贴引发众人艳羡。该公司以百万年薪招募保险主播,只有三点要求:资质健全,持证上岗;言辞流利,妙言有道和有趣的灵魂。

保险银保监会新规解读 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

此后,众安保险首席执行官姜兴在公开场合确认该招募属实,并表示金融直播领域需要更专业的“薇娅/李佳琦”,将直播的娱乐性和金融的专业合规相结合,“我们培养的专业主播以及沉淀的金融直播能力,未来也考虑对行业开放,赋能机构伙伴数字金融直播的发展”。

“我们希望能够招募和培养更多保险、泛金融领域的主播,为用户提供专业又易懂的金融科普服务。”姜兴认为,金融领域的直播与一般的带货直播不同,有专业知识门槛和合规性要求,如何将直播的娱乐性和金融的专业严谨相融合、做好直播的同时坚守合规底线,都是对主播能力的考验。

高关注度之下,相关风险隐患也不容忽视。对此,各地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持续采取措施。

6月1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公告称,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对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监控和处置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全面排查。

6月2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等方面对保险直播相关风险进行提示。

8月27日,深圳保险同业公会、中介协会制定的《深圳保险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基本规范》对外发布,对内容、流程及可回溯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基本原则及运营规则上,在深圳的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时,应严格区分是宣传还是销售行为;开设保险直播,必须要建立制度;明确官方和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账号开设条件。

9月9日,北京银保监局又发布公告,提示消费者警惕保险直播营销中的“四大风险”,包括无资质的机构“鱼目混珠”、非专业人士“滥竽充数”、花式宣传“扑朔迷离”和违规操作“应接不暇”。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前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4日,新修订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落地,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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