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我国法律对于职工退休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就涉及到了对该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应以哪个记载时间为准呢?,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怎么退休?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怎么退休(档案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

档案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怎么退休

来源:中工网

我国法律对于职工退休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就涉及到了对该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应以哪个记载时间为准呢?

事件

职工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符 职工办理退休时打起行政官司

1987年12月29日,南某经当地劳动局批准录用为石家庄市A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上记载的南某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2011年2月23日,经人社部门批准,南某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1986年1月,同年6月7日,该局核准原告南某由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上登记的南某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8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85年1月。2013年4月12日南某被A公司移交至B公司,并同时填写了《A公司移交职工情况登记表》,该表上登记的南某出生年月为1958年9月,参工时间为1986年1月,且南某在该表上已经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2018年9月20日南某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上对其基础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后,由其管理单位加盖印章上报,同日,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南某2018年9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0月计发。上述核对表已载明南某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

2019年1月2日,南某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南某认为,自己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49年8月26日。《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编造自己的出生时间为1958年9月,该表未经本人核实和户籍证明。此外,2009年9月23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中,自己的的出生年龄为1949年8月26日,本人签字认可,是合法合规完整记载的出生时间。据此,南某提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2月16日和2015年8月3日答复处理意见,按本人档案出生时间1958年9月办理退休的文件规定,与劳社部(1999)8号和冀劳社(1999)24号两个文件规定不符合,应予撤销。要求依法依规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时间和相关证据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给予纠正确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B公司填报表,申请人出生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不对,应核实正确。

河北省人社厅当日受理了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南某的《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明确记载了南某出生年月为1958年9月,其原单位申报的《更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连续工龄审批表》时提供的工资单等原始材料显示,南某参加工作时间最早至1986年1月。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以及《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办[1994]46号)第二条之规定,结合南某的个人档案,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中认定南某出生年月为1958年9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符合相关规定。对南某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因不属于行政行为,予以驳回。2019年2月28日,河北省人社厅以石家庄市人社局核准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中对南某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此后,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8月20日核准时,B公司申报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中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撤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行政复议决定。

结果

职工出生时间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职工诉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某的《更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连续工龄审批表》中记载,南某出生年月为1949年8月26日,原确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12月,经人社部门批准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1986年1月。南某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8月26日。

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关于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仍按照劳动部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其中属于直接从社会上招工的,以当时的招工手续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属于从临时工及其他临时性人员转招为正式职工的以临时工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案中,从石家庄市人社局提交的南某招工档案材料《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显示,原告南某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依据上述规定,当原告南某的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与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时,应以招工档案材料记载为时间为准,故石家庄市人社局局依据南某的招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南某的出生时间为1958年9月并无不妥。虽南某主张其《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中出生日期系被编造,但至庭审结束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认可。从石家庄市人社局提交的南某的人事档案可知,南某于1987年12月29日,被石家庄市劳动局批准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为1987年12月。2011年2月23日,经石家庄市人社局批准,南某参加工作时间更改为1986年1月。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对部分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追认上述人员成为正式职工前的工龄,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合同书或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关于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参加工作时间问题,如档案中记载明确的以档案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需要接续工龄的,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接续工龄后的参加时间为准”。石家庄市人社局最终认定原告南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依据充分,对此法院予以认可。此后,石家庄市人社局在核准南某退休审批时,依据南某的人事档案材料,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认定其出生时间为1958年9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法院予以支持。河北省人社厅在收到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经过二审、再审后,有了最终的结论。

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为,确认职工退休年龄的基本依据是本人身份证与个人档案,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上南某出生日期身份证显示为1949年8月26日,其档案记载出生日期显示为1958年9月,石家庄市人社局核准南某退休时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58年9月,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表》记载南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参保时间1986年1月,南某对此签字认可。《更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接续连续工龄审批表》中记载,石家庄市人社局依据冀劳办[1994]46号文件规定认定南某参加工作时间1986年1月。石家庄市人社局办理上诉人退休核准手续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6年1月,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关于职工退休审批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的规定。河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南某最终败诉。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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