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王凯与刘宝库签订了《私房交易契约书》一份,该契约书约定:“王凯将其宅基地上的砖平房四间卖与刘宝库,该建筑面积112㎡,共作价壹拾万元;此款笔下交足,分文不欠,恐日后无凭,立契约为证”刘宝库、王凯分别在该契约书买主、卖主处签字,王伟在该契约书代笔人处签字,张某、陈某、董某、村负责人陈某分别在该契约书见证人处签字,村委会在该契约书上加盖公章,该契约书落款日期为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契约签订后,刘宝库给付了购房款,王凯交付了房屋,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有用吗?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有用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有用吗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0日,王凯与刘宝库签订了《私房交易契约书》一份,该契约书约定:“王凯将其宅基地上的砖平房四间卖与刘宝库,该建筑面积112㎡,共作价壹拾万元;此款笔下交足,分文不欠,恐日后无凭,立契约为证。”刘宝库、王凯分别在该契约书买主、卖主处签字,王伟在该契约书代笔人处签字,张某、陈某、董某、村负责人陈某分别在该契约书见证人处签字,村委会在该契约书上加盖公章,该契约书落款日期为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契约签订后,刘宝库给付了购房款,王凯交付了房屋。

2022年1月13日,王凯诉至法院,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凯与刘宝库签订的《私房交易契约书》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由刘宝库承担。

经法院查明,刘宝库为当地城镇户口,户口并不在王凯所处的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确认王凯与刘宝库签订的《私房交易契约书》无效。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私房交易契约书》是否有效,笔者认为《私房交易契约书》是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因双方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引起,而双方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虽然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涉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刘宝库与王凯签订《私房交易契约书》时,刘宝库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村民,且至今仍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刘宝库与王凯签订的《私房交易契约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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